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了解掌握区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抚顺市纪委制定的《区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顺城区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各党委党组管理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廉政档案以“一人一档”模式创建,首先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纸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廉政档案内容
第四条 廉政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单、出国境审批情况等;
(六)年度个人廉政测评情况;
(七)年度个人述责述廉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有关材料;
(九)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根据中央纪委、监委和省纪委、省监委及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或增加内容。
第三章 维护与更新
第六条 廉政档案由区纪委监委统筹推进,党风室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党风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综合监督单位的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除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和村(社区)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全体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廉政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党风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各综合监督单位,每年1月底前收集上报负责部门中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上一年度述责述廉报告。
第九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收集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单、因私出国境审批单等资料,每半年送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测评结果交给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制作个人测评结果表,按人归档。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在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应放入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齐全后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纸质档案材料不得通过传真、信件交换等方式报送。电子档案应使用涉密电脑进行管理,归档后不得复制、改动及外传。
第十二条 因干部调整岗位变更档案管理部门的,需经领导签批后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涂改、伪造、毁损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因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原因,不再属于区管干部的,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登记造册,报区纪委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调阅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有以下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调阅廉政档案: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情况;
(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案件查处等提供情况;
(五)为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情况。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本委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的,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区纪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纪委监委之前制定关于廉政档案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区委直接管理外的其他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