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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顺城区纪委监委浏览:7479次'时间:2020年12月26日

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职业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遵循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和区委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纪检监察全部工作之中。

第四条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六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认真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坚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职业纪律

第八条  不准公开发表不当政治言论。

第九条  不准传播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第十条  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不准编辑、传播不雅信息。

第十二条  不准参加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

第十四条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不准向组织瞒报和作虚假报告。

第十六条  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不准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十九条  不准超越“亲”“清”关系与商人交往和擅自参加企业、商会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二十条  不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友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等机会,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

第二十二条  不准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第二十三条  不准接受请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不准未经请示,擅自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第二十五条  不准未经请示,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擅自采取调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不准违反规定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调查谈话。

第二十七条  不准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或以威胁、欺骗等违规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第二十八条  不准违反规定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对具有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对要求回避而不回避。

第三十条  不准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及违规使用、处置涉案款物。

第三十一条  不准对应当解除留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不予解除。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非工作时间酗酒。

第三十三条  不准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四条  不准粗暴对待群众,耍特权、逞威风。

第三十五条  不准参与带有博彩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准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职业作风

第三十八条  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定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提高办案效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十二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反对专权擅断。

第四十三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摆阔气、讲排场。

四、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规范,本人应主动申请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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