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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线索移送月报告制度
来源:望花区纪委监委浏览:7362次'时间:2020年11月6日

一、为进一步落实《抚顺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反腐败成员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望花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实行月报告制度。

二、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各成员单位移送问题线索的工作。

三、实行“谁办案谁报告”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四、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的移送工作,并建立台账以便核对。

五、对当月没有可移送问题线索的成员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召开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会议,研究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对瞒报、漏报问题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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