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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例会制度
来源:东洲区纪委监委浏览:6938次'时间:2020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案件质量巩固提高年”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查办案件集体讨论、集体研判效果,全面提升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协作区业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协作区建立例会制度。

   第二条 协作区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各协作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会议由各协作区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同时,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每周需召开一次例会。

   第三条 协作区例会由组长召集,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相关人员参加;纪检监察室例会原则上本部门参加,特殊情况可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参加;派驻纪检监察组例会原则上本部门参加,特殊情况可邀请纪检监察室参加。

   第四条 协作区例会,重点研究讨论问题线索处置、初核方案、初核报告、立案建议、审查调查报告及需要层报委主要领导阅批的重要报告;分析研判立案案件核查方向选取、证据标准把握、具体处置意见等;听取各案件核查组阶段性工作汇报;对半个月工作进行小结,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协作区例会结束后,要将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半个月工作和下步安排等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在层报委领导阅批的初核方案、初核报告、立案建议及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时,将其作为附件一并呈报。

   第六条 每个协作区内勤负责协作区例会会议记录等协作区综合业务工作。

   第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对各协作区例会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给予指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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