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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出台办法 为干部澄清正名 严查诬告行为
来源:抚顺市纪委浏览:10206次'时间:2020年5月18日
    失实检举控告干部,不仅影响干部声誉,而且会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近日,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抚顺市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失实检举控告的认定标准、澄清方式、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办法》的出台实施,积极探索构建起了“鼓励实名、澄清正名、严查诬告”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彰显了监督执纪的刚性与温度,体现了澄清事实、还原真相、匡扶正气、激励担当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办法》明确了澄清的认定标准和澄清情形。《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依规依纪依法,认定被检举控告人员受到错告、误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

符合澄清认定标准的干部,如有以下四种情况,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良影响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市纪委监委按照《办法》规定将启动澄清保护机制。

《办法》对澄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坚持谁调查、谁澄清,保护合法权益、注重效果的原则”,承办部门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此外,《办法》对澄清方式、办理时限、审批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方式上,规定可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并且可以合并使用,并强调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时,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在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时限上,要求承办部门在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建议和澄清方案,对重要初核了结案件,要求承办部门在收到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建议和澄清方案。

《办法》的出台实施,在彰显出制度刚性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监督执纪的温度。其中在保护干部合法权益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将选择适宜方式和范围,对澄清对象及时开展澄清并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心理疏导,消除顾虑,引导澄清对象担当作为。    

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不仅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会破坏局部政治生态。《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还被诬告的党员干部以清白,让监督执纪更具力度。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失实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诬告陷害和错告误告的行为加以区别对待。对恶意中伤、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等干扰改革创新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确属诬告的,视情况对诬告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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