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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东洲区纪委监委浏览:7831次'时间:2020年5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和教育管理工作,防止“一处了之”,切实帮助其消除心结、改正错误,“跌倒”后重新站起来,激发工作热情,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结合东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除外。                                                     
   二、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处理处分决定,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引导其认真汲取教训、积极改进提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三、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在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处分影响期满前进行。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教育管理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处理处分决定;直接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职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调整变更,做好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职务职级工资管理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及时将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作出决定的机关。

   四、处理处分决定送达时,由负责被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单位送达《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附件1),及时掌握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指导做好有关工作,并定期对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集中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五、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经常检视反思,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影响期满后形成思想工作小结;没有影响期的,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3个月后,形成思想工作小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对开展跟踪帮助工作有关情况做好记载,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现实表现。    六、建立帮带联系人制度。有关党组织应当指定一名相关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联系人,及时掌握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工作情况,加强引导,帮助改进提高,定期向指定其承担帮带联系工作的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认真填写《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报负责被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理处分的,由上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帮带联系人;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理处分的,由上一级分管负责人作为帮带联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应级别党员、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帮带联系人。其他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帮带联系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

   七、建立谈心谈话制度。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宣布处理处分决定时,应当开展谈心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强化教育引导,督促其认错、悔错。帮带联系人应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有影响期的,在影响期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对没有影响期的,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3个月后,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有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日常工作,采取灵活方式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要注重效果,增强针对性,体现人文关怀,帮助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提高认识,放下包袱,克服消沉情绪。对思想认识一时转变不到位,甚至不端正的,应当适当增加谈话次数。     八、建立回访制度。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通过与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本人面访沟通、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方式开展回访,深入了解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认错悔错态度、工作表现等情况。对有影响期的,应当在影响期过半时,开展一次回访。对没有影响期的,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3个月后,开展一次回访。对回访发现的问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并跟踪督促整改。

   九、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影响期满后,由负责被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在考核形式上,采取平时考核与处分影响期满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公开考核与侧面了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考核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附件2)存档备查。对于考核合格的,在考核结论中明确纳入干部正常管理使用。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要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诚勉;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处理处分决定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三)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出现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等问题,未及时予以纠正的;    

   (四)在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一、区直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党组织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承担。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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