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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 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东洲区纪委监委浏览:15176次'时间:2020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厅字〔2019〕50号)、《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辽纪发〔2019〕3号)、《抚顺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试行)》(抚委反腐办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东洲区各级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上述行政行为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东洲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机关,指东洲区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章 移送范围

   第三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三)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第四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非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移送原则

   第五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同一问题线索涉及多人,且分别属于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其中职务或者职级最高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遇重要、特殊问题线索,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向市纪委监委移送。

   第六条  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最初发现的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四章 移送时限

   第七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时限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移送。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一)区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原系党员或监察对象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审判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通报;

   (二)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监察对象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以及其他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三)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监察对象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党员或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四)区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工作对象外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执法机关发现工作对象系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发现工作对象外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移送。

第五章 移送处理

   第九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时,不对问题线索所涉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区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问题线索查明后就具体处理意见与移送机关进行沟通。

   第十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区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依法协助。

   第十三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问题线索是否需要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如何移送等情况把握不准的,可以向派驻监督该机关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先行咨询后决定。

   第十四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区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反馈处置结果。特殊情况下,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反馈问题线索处置结果的,可以与区纪检监察机关会商,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单位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洲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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