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强化市纪委监委机关影像资料采集、保管、使用工作,提高影像资料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在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影像资料,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巡察机构日常开展工作中所产生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内容真实的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第二条 对影像资料的采集收集留存主要涵盖拍摄、收集、整理、报送等环节。
第三条 影像资料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抚和到我委开展的各类视察、检查、调研和参加的会议、重大公务活动;
(二)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开展的各类检查、调研和参加的会议、重大公务活动;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牵头组织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各专案组在查办案件中涉及的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移送等各环节的活动;
(五)巡察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实地开展巡察工作情况;
(六)其他。
第四条 委机关各部室、巡察机构凡涉及上述会议、调研、重大公务活动,各承办部门应提前一天通知宣传部,并告知拍摄的时间、地点、主题内容、规模形式等事宜,以方便宣传部提前做好工作准备。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室、巡察机构负责将影像资料及时报送宣传部。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调研活动,宣传部工作人员未参加的;
(二)部室、巡察机构独自承办的活动或会议内容涉密的;
(三)突发情况或突发事件。
第六条 报送的每份影像资料必须加以相应的文字说明,应包含形成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背景、摄录者等要素,概括介绍影像资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并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影像资料的格式:数码照片推荐采用JPEG格式,大小要在1M以上;录像文件格式应为MP4、AVI等常用格式,分辨率要在720P以上。
(二)报送的影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原件,图像清晰、层次分明。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